3公益诉讼正在破冰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立法上的突破以外,各地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也进行了诸多实践。
2011年6月,昆明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环保部门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行为,要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1年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共同作为原告,状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污染。10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1年11月,浙江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由平湖市检察院向平湖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点评:从修法到实践,2011年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年。
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法》获得合法身份,既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有效途径。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好前景,已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