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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正义大于程序正义?
发布时间:2011-10-21 14:22:12

 

201031,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正式施行,这是一部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的程序性规章。

但是,这部规章出台后随即引发了不小的争论,一些环境执法人员认为是被缚住了手脚。 

在程序正义的原则还不被广大公众所熟悉的社会环境下,许多群众也认为“事办对了就行,我不管你怎么办”。程序正义是否仅是走过场的细节,而实体正义才是唯一的评判标准?

程序正义能否保障实体正义? 

最近,本人在基层环境执法中也碰到一起这样的案件,某企业排放水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企业周边大面积土壤被污染。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但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另一种“声音”:这家企业污染如此严重,为提高执法效率,应当将其直接关停。确实,在明知企业无法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严格依照程序先要求其限期治理到底有无必要?会不会在限期治理期间造成再次污染? 

笔者认为,上述围绕实体和程序展开的争论,究其本质,是法治社会进程中价值观的冲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说过,“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 

严格地依照程序,保证过程的公平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正义原则自英国《大宪章》提出以来,历经800多年的历史验证,已成为全球法治社会的共识。为了贯彻这一原则,不少国家以牺牲实体正义的代价表明了法治社会尊重程序的立场,其中以美国的“辛普森谋杀案”最为著名。 

曾经在美国沸沸扬扬的“辛普森谋杀案”,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为结局。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艾伦·德肖微茨也认为,“世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公诉方的证据也足够让陪审团判他有罪”。造成辛普森无罪释放的原因是警方为了说服陪审团,伪造了一个并不重要的证据,这点被辛普森花费600万美元聘请的“梦幻律师队”抓住,他们充分利用警方这个失误让陪审团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那其他证据也不具有可信性。

宣判辛普森无罪后,美国媒体曾做过一次民意调查,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辛普森有罪吗?”90%的人认为其有罪。第二个问题是“你认为这一审判公正吗?”90%的人认为公正。这看似矛盾的结论反映了一个问题,程序正义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实体正义,但程序正义却因为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的错误和不公正,避免公权力的滥用。 

程序正义是作茧自缚吗?

目前,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阶段,程序正义原则的建立迫在眉睫。 

20037月《行政许可法》出台,标志着国家对程序的态度起了重大变化,在“重实体,轻程序”仍有着根深蒂固影响的社会大环境下,《行政许可法》一反常态地将实施程序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共八章的法条中,法律实施程序便独占一章,具体条款多达40多条,占总条款的一半左右。在这一背景下环境保护部推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是顺势而为,也是势在必行。

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行政程序的规范,一些行政机关天生有一种抵触情绪,湖南省2008年出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时,甚至有人评价这是“作茧自缚”。 

要真正实现程序正义,更多的是要改变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公众的思想观念,使之认识到执法过程中,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获得,过分依靠人的主观随意性的结果,不仅不能做到实体公正,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错误。

执法人员只有严格依照程序,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在面临不利后果时,也能从心理上真诚接受,从而维护行政机关乃至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西方司法女神是一个眼蒙黑纱的女子形象,她不凭视觉指引摸索前行,扶墙直行直到走出迷宫。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就是这样,不受感情支配,不看当事人身份,不受外界影响,只关注事件本身,一步步依照程序,才能做到公平与正义。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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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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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6 21:23:36,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