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定了时限要求。《条例》要求实施之日起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城镇的生活污水要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集中处理(34条),地方政府在一年之内对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35条)。
三是界定了责任主体。对生态补偿的原则和情景做了分类,明确了上下游之间补偿的各项条件(49条)。对于信息发布和共享,要求环保部门负责水质和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监测及信息发布,年度监测报告则共同发布(54条),清晰界定了部门间的责任分工和合作。此外,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后,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人民政府、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等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59~67条),内容详尽,充分强调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二、《条例》突出了“饮用水安全、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三个重点
一是突出了饮用水安全。这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环境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条例》用多于1/10的条款,明确了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保障、预警应急要求。
二是突出了水污染防治。这是太湖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所在。《条例》用近1/5的条款,详细规定了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