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提出了区域限批要求,对未完成总量控制计划,跨界断面和入湖河道断面未达标,未拆除、关闭违法设施,因违法批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55条)。
五是在考核评估方面。规定国务院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5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53条),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
第二个特点是“全”。《条例》从生产、生活和生态3个方面对太湖流域管理做出了全方位规定,涉及工业生产、居民生活、畜禽养殖、农业种植、船舶运输、防汛抗旱、岸线保护、植树造林、增殖放流等各方面:
一是关于生产。最近我们提出了污染防治工作的主基调就是出重拳、用重典,《条例》在太湖流域规定了严于其他地区的各种要求。包括更严格的工业生产禁止行为(28~30条);要求流域内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31条);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组织清理太湖围网养殖(32条);畜禽养殖场要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3条);禁止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36条)。
二是关于生活。为防止2007年无锡水危机的重演,《条例》要求太湖流域内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制定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实时监测饮用水水质等(7~14条);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24条);禁止在可能直接影响湖体水质的范围内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