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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发布时间:2011-10-13 13:56:38
lang=EN-US>58.5,属轻度富营养。环湖河流水体为轻度污染,主要超标指标为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溶解氧。与2005年相比,2010年太湖流域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类别比例明显上升,劣Ⅴ类水质类别比例有所下降,高锰酸盐指数、总氮和总磷年均浓度均有所下降,流域水质情况总体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太湖流域独特的自然条件及高度发达的区域经济,决定了治理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迫切需要依法加强对太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一、《条例》展示了“新、全、细”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新”。《条例》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总结国内最新水环境保护工作成果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多项管理措施: 

一是在污染减排方面。第一次在流域尺度明确了排污总量控制制度(25)。按照流域水污染控制目标和国家水污染控制区域目标相结合的思路,根据太湖水质改善目标,要求地方政府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太湖流域内各个所属的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再将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同时,第一次将“水污染防治、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宏观和微观的减排管理手段紧密结合(27) 

二是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第一次将推广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条例(31)

三是在经济政策方面。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各项要求(49),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条例》(51),提出了针对农民的环境保护补贴政策(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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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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