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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确定环境犯罪入罪门槛
发布时间:2011-09-16 13:21:20
25pt">《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针对人员、领导班子、机构的完善,昆明市还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公安机关环境执法工作考核办法》,按月和年的时间段,对其进行考核。对移送和发现的污染环境案件,达到治安、刑事处罚标准而未立案查处等一些情况,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将被问责。 

2010年以来,昆明环保公安共办理环境案件56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50件;治安处罚66人,抓获网上逃犯1人;支持配合市环保局办理首起污染破坏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共整治环境安全隐患267处、重点污染企业275家,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329起,查封违法开采地下水4起,清理违规钻井取水36起,配合相关环保职能部门办理行政案件200余件。

在水上治安管理方面,积极组织开展了严打偷捕滇池水产品、海口21孔闸水利设施清障、水源水面治安秩序环境安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办理盗窃滇池鱼类水产品案件3起,治安拘留3人;制止水源地放牧20余起、疏导牲畜600余头;抓获偷捕鱼类水产品人员30名,收缴各类偷捕渔具5万余件,制止偷钓行为80余次;清查涉水从业人员2288人,清查各类船只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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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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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6 13:27:14,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