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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移送应规范
发布时间:2011-07-19 11:43:37

    目前,除环保部门需要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外,按照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水行政、渔业、交通、卫生等多个部门也需要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在这种多元化的管理体系下,需要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完善信息交流机制,规范移送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及时消除各部门之间管理的脱节与空白,需要多部门共同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对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案件,既不能越权行使管理权,也不能放任不管,特别是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更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环保部门应规范违法案件的移送制度,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时限,及时移送具有管理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以下4种情形的案件进行移送。

    一、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案件的移送

    一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在落后产能淘汰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环保部门对此类生产项目不予审批的前提下,发现已建成、已投产的,立案调查后应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列举禁止建设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16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落后产能淘汰的生产项目,对上述违法行为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移送人民政府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

    二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违规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的违法案件。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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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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