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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资质许可立法听证
发布时间:2011-02-18 11:25:27
sp;   在附件中,公告公布了《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草案)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的规定

    第条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有与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环境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法需要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监测。

    第条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取得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为什么要进行许可?

    据了解,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至今未对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设置明确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对社会检测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和政府监管的缺失,致使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存在诸多问题。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副司长张京麒说,目前,在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事实上存在着环境监测市场。作为政府来说,是疏、是堵还是放任自流?我认为有必要设置资质许可,通过加强管理,把这个市场规范起来。

    “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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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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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6 08:12:3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