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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资源税立法理念 有效开发和利用资源
发布时间:2011-02-12 13:06:20
、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目前征税对象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7种矿产资源,对其他自然资源如水、稀土等不征收资源税。多数资源实际税收负担不足1%,资源补偿费率平均也不超过4%,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税额设置不够合理。例如,我国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由于资源产品价格偏低,加工业相对滞后,对资源只进行初次加工,开发和生产出来的资源产品大部分被运到东部发达地区进行深加工和对外出口,得不到资源的高附加值。

    我国资源税费比较低,经营成本也不够高,而资源价格持续走高,企业不需要通过太大努力就可以获得高额的差价收入,易造成投资者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

    笔者认为,推动资源税改革一定要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并由当地政府合理调整税收分配,这样才能保证资金渠道来源,更好地还富于民、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

    贯彻法制精神,科学合理地设计资源税税制。必须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现行的资源税是一种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应将其变成一种促进资源有效综合开发利用的税种。一方面,科学设计资源税计征方式,改变以往单纯从量定额计征的做法,将从量定额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另一方面,应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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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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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3 14:48:3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