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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立法破冰而行
发布时间:2010-12-29 11:49:18
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手段。

    多年来,我国的生态保护工作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以及生态保护区内人们的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但实践证明,这两种方式的效果不容乐观。

    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在短期内或许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于其对保护者的利益考虑不足,往往制约着保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很难长久地发挥作用。而道德约束和伦理规范,在遭遇经济上的落后贫穷,以及因贫穷而引发的教育、医疗等诸多社会问题时,往往显得极其脆弱,保护者内心积压的不满时刻都有可能迸发。可以说,这两种方式都没能涉及到生态保护的核心问题,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难以形成长效机制,不能解决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难题。

    鉴于此,不少人意识到,补偿才是开展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只有解决好生态补偿的问题,才能协调好生态保护区内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将人与人的关系协调好,就解决了生态保护的根本问题。

    若能找到合理的生态补偿方式,保护者就有了十足的动力来履行保护职责,就有了充沛的精力来投身保护工作。让保护者不再为生计而奔波,他们就不会无视生态效益;对保护区域的考核不再局限于经济指标,保护者就可以放心大胆、一心一意地做好保护这点事儿。保护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受益者为保护者的努力而埋单,通过补偿让双方不再存在利益上的纠葛,两者就可各行其道,各守其责,生态保护工作自然就找到了抓手。

    然而,仅仅意识到补偿是开展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还不够。有事实为证。尽管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政策多年来一直处于胶着状态,但地方实践从未停歇。然而,局部的地方实践相对于生态系统这一跨区域的大概念,往往力不从心。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各省(区、市)在矿产、流域等领域就有各种类型的自主探索。不少省内的流域生态补偿,做得红红火火、颇有成效。2003年,福建省率先启动了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到2009年闽江、九龙江、敖江等3个流域都实施了生态补偿。2006年,浙江等省开始陆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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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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