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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立法破冰而行
发布时间:2010-12-29 11:49:18
经演变为人与人的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核心则是利益均衡问题。人与人的关系,延伸开来,即受益者与保护者之间、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获益区域与建设保护区域之间、以及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

    无偿地要求保护者保护生态有失社会公平。为了全国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不少区域被禁止或限制开发,不可避免地牺牲了当地发展的机会,牺牲了当地居民利用生态资源致富的可能。

    以长江流域为例,2008年,甘孜、阿坝州人均GDP分别为9640元和8459元,四川省人均GDP为15379元,全国平均为22640元,而地处中游的湖北和下游的上海则高达18796元和32258元。在行政命令或政策约束下,为长江生态保护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区域,却未能因保护生态而获得相应的机会,恰恰变成了无偿的牺牲。对保护者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无偿地要求保护者保护生态可能会引发其他生态灾难。不少自然保护区就是典型:保护者的奉献往往让自己陷入两难,一方面要区域的生态效益,要保护,要自然;另一方面要当地的经济效益,要就业,要福利。这份尴尬导致那些曾经守候着安静的自然保护区,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压力下,被推上了保护区开发的快车道,经历着从自然化、生态化,向经济化、产业化、商业化和人工化的转变历程。保护区内保护者与保护区外受益者的利益不平衡,导致不少自然保护区无序开发旅游业,背离了自然保护区的初衷。

    这种不公平和其他生态灾难的可能性,导致人们对生态问题本质的认识有了变化。从解决生态保护问题的实践角度出发,我们不妨提出关于生态问题本质的第三种认识,即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

    解决问题的途径在哪里?

    途径是平衡利益,平衡利益的手段就是补偿,而补偿是解决生态保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手段。

    既然生态问题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核心是利益平衡,那么,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就跃然纸上,即平衡利益,而平衡利益的手段就是补偿。可以说,补偿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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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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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6 08:57:5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