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废旧塑料,经监测,烟尘超标排放。环境执法人员在对焚烧废旧塑料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分歧。
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标排放,且超标排放的处罚罚则较重,根据从重原则,应该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也有执法人员认为,超标排放是焚烧废旧塑料的一种较重的后果,既然对焚烧废旧塑料有特别的规定,就应当适用这种违法行为的特别规定,即《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两种法律规定均与此违法行为相关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部2009年颁布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中提出: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即同一机关制定的环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同时规定的,从一重处罚,即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
那么在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必须明确本案违反的两个法律条文之间是否属于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