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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统筹安排 支撑污染减排
发布时间:2010-10-21 11:49:57
nbsp;  从法条上分析,这项规定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充分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一规定是对美国《超级基金法》的借鉴、移植和超越。超越之处在于,《条例》规定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是美国《超级基金法》所没有的。

    系统应对噪声污染

    《条例》创新了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机制。针对国家层次的立法所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相当不充分、但社会非常关心、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环境噪声污染保护问题,《条例》提出了系统化的应对措施。主要表现为:

    一是严格装修的条件,明确限制装修的时间。《条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日13时至15时、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

    二是克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道路与建筑物规划谁先谁后的法律责任设计局限,严格道路建设的噪声防治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城市道路、高架桥、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

    三是对社会关注的考试环境保护问题,《条例》规定,在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

    为了增强这3方面规定的可实施性,《条例》还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作业和罚款的处罚措施。

    《条例》对如何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安排。从形式上看,体例结构简洁、逻辑性强,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从措辞上看,可操作性与引导性相结合。从内容上看,既细化、补充和完善了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又从本省实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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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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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22:32:4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