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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统筹安排 支撑污染减排
发布时间:2010-10-21 11: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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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机制方面,《条例》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色:

    一是把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这项规定是对环境保护部2009年《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继承和发展。

    二是建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各种参与和监督等机制。

    注重填补法律空白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噪声扰民的问题,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予明确规范,《条例》按照《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民事法律、法规,通过相邻权的法律保护规定,予以解决。如《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环境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实现了哪些突破?

    从项目限期治理扩展到区域重点监管

    《条例》建立了重点监管区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八条对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开发管理措施。《条例》更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制定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这种做法把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项目限期治理制度扩展到重点监管的区域,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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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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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16:23:22,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