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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统筹安排 支撑污染减排
发布时间:2010-10-21 11:49:57
BR>    在法律制度方面,《条例》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色:

    一是创新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条例》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减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和重点排污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这种强化社会监督的阳光行政做法,将会大大促进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此外,《条例》还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规定的公众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的做法相比,“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措辞的运用,响应了社会监督主动化的民主吁求,将把企业事业单位节能减排的工作纳入经常性监督的轨道,大大弥补环保工作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管理格局的不足,将会大大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二是明确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具体措施。《条例》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煤层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完善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程,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和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等措施。

    三是山西省响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建议,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倡议法制化。《条例》规定:“鼓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条例》采取了“鼓励”的措辞,但仍然是中国环境立法的重要进步。

    四是加大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新建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采取净化等有效治理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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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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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22:19:14,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