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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统筹安排 支撑污染减排
发布时间:2010-10-21 11:49:57
法目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立意更高,意义更深远;比《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为了防治水污染”立法目的更进了一步,反映了目前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适用对象得以扩展

    在适用对象方面,《条例》不仅基于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对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了规范要求,还对指标未强制要求的污染防治事项,如固体废物排放的减少、环境噪声污染的减少提出了具体要求。

    体现在具体方式上,《条例》在第三章第一节“一般规定”对所有类型的污染排放减少提出了一般要求,如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一)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治理减排技术;(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其后,在第二节至第五节对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固体废物排放、环境噪声污染排放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体现了适用对象的全面性和内容的综合性。第二节针对山西省烟尘、粉尘排放压力较大,对烟尘、粉尘的减排措施,特别对脱硫、脱硝减排措施做了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较强的超前性。可以说,《条例》是一部层次更高的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考核范围

    在监管体制方面,《条例》沿袭《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针对污染物减排的专项任务,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予以具体化了。

    《条例》在工作考核方面,不仅规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还把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纳入考核范围。

    减排信息定期发布减排措施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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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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