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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修正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设立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美国在1989年埃克森轮油污案后,于1990年通过了《石油污染法》,设立了专门处理石油污染的责任基金。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制度
一些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瑞典《环境保护法》、俄罗斯《环境保护法》、美国《资源保育与恢复法》等都规定了有污染危险的企业或具有污染危险的设施的所有人应当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环境损害保险费,否则由主管机关对企业处以罚款或禁止设施运行。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瑞典在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提出,产品生产前生产者有责任了解当产品废弃后,如何从环境和节约资源的角度,以适当的方式处理。1988年,荷兰环境部关于预防和循环利用废物的备忘录中指出,产品设计和生产者应意识到自己的产品在废弃处置时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20世纪90年代,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理念在世界多个国家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
学习借鉴
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如何?
美国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