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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依靠司法推进环境执法
发布时间:2010-10-12 12:13:08



    本报讯浙江省环保厅与省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浙江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环保局运用司法手段推进浙江省的环境执法监管工作,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意见》对充分认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保的协作机制等做出规定。

    《意见》完善了立案调查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先向环保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

    此外,《意见》建立支持起诉机制,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当事人有起诉意愿,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意见》还完善督促起诉机制,检察机关对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督职责的部门。

    根据《意见》规定,浙江省将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或者执法行为严重违法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纠正,并将办理或者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不采纳检察意见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意见》建立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予以优先办理。对以环保部门为被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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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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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9 01:15:39,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