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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草案看环境刑法发展
发布时间:2010-09-27 13:20:57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指出,草案对严重污染环境罪的处罚仍然偏轻,建议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列席会议的某全国人大代表认为,降低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对于在环境污染非常严重的今天十分必要。这位代表还指出,应当增加重大污染故意犯罪的规定。她指出,此次修改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现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但实践中经常有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法律上存在漏洞会放纵环境污染犯罪,也达不到防范环境污染发生的目的。为此,这位代表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内容: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还有的委员建议进一步提高法定最高刑期,指出,“草案的上述规定太轻了,不痛不痒,起不到作用。”他指出,现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环境污染非常严重,老百姓反映非常强烈。一个工厂乱排污水污染了农田、水源地,使一个村子的村民都得了怪病,最后就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怎么可以?把土地污染后,不是三年两年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甚至土质永久都无法改变。对于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害大多数人生命安全的犯罪,严重的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样才能对社会上这类排污企业和单位起到震慑作用。

    有的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改为“十年”,加大刑罚力度。这位委员指出:“现在一定要用刑罚这个手段来保护环境,因为用行政和民事手段不足以限制恶意排污、危害环境的行为。”

    还有的委员指出,现在环境污染案件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在农村,有些案件影响很大、很严重,这样的情况仅判几年刑,显然不够,应该提高法定刑。特别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五、还有哪些须完善之处?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委员、代表和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把草案修改得更加完善。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及早动手,认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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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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