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本次《刑法》修改的一个亮点。
长期以来,我国采用传统的人本主义的法益观。此观点认为,《刑法》只对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或威胁的人类生命健康及财产给予保护。换言之,只有当人类生命和健康及财产的法益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或威胁时,才可以考虑以刑法处罚。
也就是说,《刑法》对环境的保护,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如果环境污染没有直接损害或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无论其对环境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害或威胁,都不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本主义的法益观没有充分反映环境的独立价值,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也不利于保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草案规定,将环境法益作为独立保护的客体,顺应了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对我国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并产生深远影响。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明知的,但对于由此造成的污染后果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有时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但却仍然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三、违反本条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关于违反本条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犯严重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委员、代表如何看待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