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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草案看环境刑法发展
发布时间:2010-09-27 13:20:57
;  7.2008年,广东某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的这个市首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因抛撒污染废料,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仅财产损失就达110多万元,主犯苏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郭某和江某分获有期徒刑两年3个月、1年10个月。

    8.2008年,江苏某县法院一审判决的“6·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5名被告人因违规向土地水体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分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刑。其中,徐某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朱子某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茆某被判处罚金3万元;朱艾某被判处罚金3万元;王某被判处罚金两万元。

    9.2008年,山东某市某区法院判决的3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一起案件中,被告单位被判罚金15万元,责任人朱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第三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不同声音]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刑罚应是最后手段

    针对《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认为有利有弊。从利的方面来说,现有环境问题非常突出,重大污染事故层出不穷,需要放宽认罪标准,以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和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但从弊的方面来说,以前的《刑法》标准并非不严,关键还是法律执行力的问题。很多重大污染事故并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对松花江污染事件、紫金矿业汀江污染案等,起码应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如何认定和是否判刑是下一步的事情。但检察院却没有动静,这是不正常的现象。

    秦天宝说,我们在修订《刑法》这个主法时,应该先检查现实法律有没有发挥作用,如果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其原因又是什么?我们不排除条文和执行都有问题的情况,那就应该两边都做努力。

    “刑罚是社会自卫的最后手段,我们应争取在运用刑事责任前解决问题。”秦天宝说,刑罚严也是此前的一些手段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表现。再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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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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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4 11:29:08,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