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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草案看环境刑法发展
发布时间:2010-09-27 13:20:57
罪中最基本也最典型的一个罪名,但此罪的罪状规定有明显缺陷。

    冯卫国进一步解释说,此罪以“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以环境本身遭到的破坏为认定犯罪的标准。这样,此罪的认定须要求公诉方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与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增加了公诉方的证明负担,容易让行为人逃脱刑事制裁。

    “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使得司法实务只关注环境犯罪所造成的有形财产及人身损害后果,而忽略了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本身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所造成的危害,使得刑法的定罪圈过于狭小。”冯卫国说。

    冯卫国认为,此次草案关于环境犯罪的修订,体现了适度降低犯罪构成标准,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对环境犯罪的有效打击的思路。在我国当前环境状况日趋恶化、环境违法行为猖獗的背景下,这种修订是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的,更有利于充分实现刑法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功能,更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对《刑法》所提出的要求。

    会造成泛刑罚化吗?

    针对有人对草案修订可能会造成泛刑罚化的担忧,冯卫国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他说,尽管在现代社会中,轻刑、慎刑是总的趋势,但并不排斥在刑罚总体趋轻的前提下,各国根据社会发展与犯罪态势的变化,加大对某些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干预广度与力度,这同现代刑法的谦抑理念并不矛盾,而恰恰是刑法回应社会要求而做出的理性抉择。

    那么,追究刑事责任是治理环境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吗?冯卫国说,这没有错。但是,由于观念落后、立法缺陷、体制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以前这道防线没有用好,刑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现在加严刑罚规定,实质上是降低了犯罪的门槛,方便了司法操作,更有利于发挥刑法这道防线的功能,这并不存在冲突。

    冯卫国强调,此次《刑法》修订加强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干预,并不意味着无节制的刑法介入。在环境刑法领域,仍应坚持刑法谦抑的理念,使刑事惩处成为对付环境违法的辅助性的最后手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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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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