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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草案看环境刑法发展
发布时间:2010-09-27 13:20:57
备《刑法修正案(八)》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例如,由于草案删去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果的规定,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标准便不再适用。而构成本罪以严重污染环境为重要条件,那么何为“严重污染环境”?何为“后果特别严重”?这些亟待明确。

    再如,由于草案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因而再将其称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不合时宜,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修改原司法解释,决定修改后的本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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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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