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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环境风险法制当有何为?
发布时间:2010-09-19 12:23:43
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有关化工企业的环评应该更具体和细致。他认为,应针对化工行业的风险,出台专门的环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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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定有哪些?

    经过数十年的环境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制定了不少与防范环境风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明确使用环境风险概念、规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却很少。

    在现行的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10部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到“风险”二字,明确规定“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在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的数十项行政性法规中,只有《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分别提到,“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目前我国明确规范环境风险的法律主要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等政策性文件也有防范环境风险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污染防治法正在防治环境与健康风险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近几年,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开始重视环境与健康领域的风险防治工作。

    2007年11月6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等18个部、委、局、办联合发布的《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是我国环境与健康领域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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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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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07:15:0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