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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环境风险法制当有何为?
发布时间:2010-09-19 12:23:43
为正常的程序性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但目前我国对此只是作为学术探讨,而不能全盘照搬,因为国外的做法也未成熟和定型,而且,不同体系有不同背景,不可能生搬硬套。

    延伸问题

    如何运用法律防范化工风险?

    化工企业泄漏和爆炸意外,是近年来发生频率最高的公共安全事故之一。前不久,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相继发生了紫金矿业的福建上杭铜矿渗漏、大连储油库燃爆、吉林永吉县两家化工企业7000多个化学原料桶被洪水冲入松花江和南京塑料四厂拆迁导致丙烯泄漏引发爆炸,这4起均是特大化工安全事故。那么,法律在防范化工环境风险中该如何作为呢?

    李启家说,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禁止、限制和许可。所以,我们一是要对风险大的化工企业通过强制性办法进行限制,抑制对风险大的化工企业的许可;另一方面是要求进行分类,分类做得越细越好。

    他认为,原来在评判环境时更多的是强调其整体性,即要一体化、统一性,现在看来系统性不足的缺陷很明显。所谓系统性即共分互动,强调多样性,比如强调环境功能区划、区域控制法,重视区域发展权、公共安全权等。

    这项工作在具体操作时应该把握哪些原则呢?李启家强调,一是要尊重现实。以前对化工企业污染及其防治理解都很不够,现在的很多情况是以前所不知道的;二是适应性管理理念。搬迁不是灵丹妙药,只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应有效贯彻安全思想,用一些新能源、新工艺、新办法、新产品使之不造成危害或努力控制危害。

    谈到应注意的一些主要问题,李启家说,应避免一刀切和搞运动,而应对现有的化工企业在评估后,冷静分类。该严的严,该放的放,就是常说的死一块、活一块。而且,这项工作应在科学、理智、冷静的基础上做出长期的安排,既不能激进、极端,但又要有信心、有耐心,逐步接近最理想、合理的目标,消除不合理性。

    环评中对化工风险的防范是否足够?李启家说,化工产品和化工都非常广泛、复杂,如果强调统一要求,就不可能针对化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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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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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05:07:5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