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对这些新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建设在环境敏感地区的污染项目的潜在的环境风险及其危害持有科学的认识,如果缺乏防范环境风险的正确指导思想,就很难对其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产生危害的程度等有清醒的认识和警惕,更谈不上从法律制度上有效地防范环境风险。
第三,应该通过环境立法,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风险源和环境风险隐患调查制度、环境风险监测制度、环境风险预警预报制度、环境风险信息制度、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制度、环境风险责任制度(包括环境风险问责制度)等制度。
此外,还应结合各种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建立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放射性污染、核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农药化肥污染等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能否将风险评价纳入环评?
对于能否将风险评价纳入环评中的问题,李启家说,目前对环评程序、形式上的要求过于宽泛、不够实在,还不能含括风险评价的内容、满足风险评价的要求。
蔡守秋则认为,从科学技术上讲,将环境风险评价评估纳入环评是可行的。为了完善和改进环评制度,将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之中,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我们是否要做风险评价,如果做风险评价该怎么做?蔡守秋建议说,将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之中,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是一项法律义务,并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形成环境风险评价制度,以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权威、有效性和责任。其次,应该通过制定包括环境风险评价在内的环境影响标准、规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增加环境风险评价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
国外法律制度中有哪些风险评价体系和指标可供我国借鉴呢?李启家说,国外目前也还在探索阶段,还没有成熟的风险评价指标和评价体系。他们多是用一些替代的指标体系,如幸福指数、公众健康指数等。
记者问,这样的体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李启家说,如果把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