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建立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环境风险防范法律机制和制度的基本途径。
蔡守秋认为,我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政府环境失灵”。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政府环境失灵”的实质是环境法律失灵;普遍性的环境风险管理法律执法不力现象的内在原因,是有关环境执法的立法出了问题。
蔡守秋建议,应针对我国环境风险管理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建立以规范政府环境风险防治责任为重点的环境风险防治法律机制。其中,应该正确处理和协调如下几项关系:
通过环境风险管理立法,正确处理和协调政府责任中的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的关系;政府环境责任中权力与义务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政府行政机关的环境风险防治责任,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环境风险防治责任的关系;政府内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负责人的环境责任的关系;行政调整和社会调整这两种机制的关系;提高政府环境责任在我国环境法律中的分量和比重,增强环境法律规范政府环境行为和“治官”的功能。
怎么完善立法防风险?
面对目前的快速发展、事故隐患重重的局面,我国应如何完善法律、法规来防范环境风险?蔡守秋认为,应该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完善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法规:
第一,应该健全有关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体系。应该通过环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将“环境风险”纳入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资源法律之中,切实改变环境法律对“环境风险”失语的现状。
此外,还要在有关环境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环境标准、应急预案中,规定“环境风险防范”内容。应该创造条件,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条例》、《环境风险评估办法》等专门法规、规章。
第二,应该在环境法律中,在环境污染损害预防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大量而急速地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