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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环境风险法制当有何为?
发布时间:2010-09-19 12:23:43
一定要强调政府责任。”

    对此,蔡守秋进一步补充说,中国现行环境风险管理立法和执法之所以有效性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和针对“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要害和主要矛盾。

    破解难题有何良方?

    何谓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社会组织制造社会危险

    “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重要概念。贝克认为,包括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以组织体系非常复杂为由推卸责任。

    蔡守秋说,像李启家所说的水源上游建化工码头、化学品仓库的情况,在我国并不鲜见。在防治环境风险及其损害事件的活动中,有不少行为是属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也就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或组织下,打着“发展经济”、“确保经济增长”、“GDP增长是硬指标”的旗帜,进行违法活动甚至干预执法,结果导致更为严重的环境风险及其人员、财产和生态损失。

    蔡守秋建议说,应该将环境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的关键点设在如何克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上,即通过规范政府环境风险行为、明确政府环境风险防范责任、追究政府环境风险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环境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

    环境风险管理是体现“防患于未然”的管理理念、基于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讲,环境风险的管理过程是决策者权衡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相互关系,根据现有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做出的综合决策过程。

    由于我国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活动,因此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关键是对政府赋权、确权、限权和问责。

    怎么破解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提高政府环境责任

    从法律上健全政府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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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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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06:39:2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