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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环境风险法制当有何为?
发布时间:2010-09-19 12:23:43
规,也未形成具体、完备的管理制度,我国法律有关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还相当原则、粗糙,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较差,还远没有达到法律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程度。

    目前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事故应急制度和环境监测制度等现行制度,还没有体现风险防范原则和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环境风险立法还没有成型,也缺乏特色。我国现行有关环境风险管理的立法和执法没有抓住“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风险”的要害和关键。环境风险及其损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和综合性,对其评估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条件。

    在防治环境风险及其损害事件时,人们往往寄希望于政府,事实上我国实行的一直是“政府主导的环境风险防治政策和机制”。但是,大量事实说明,有关环境风险的政府管理本身存在难以避免的失误,在防治环境风险政策制定、制度安排等方面往往因为一些政府负责人的“急功近利”、“单纯追求GDP政绩”而失灵、失效。

    观念上有哪些重要变化?

    从免除威胁到免受不利影响

    “要谈环境风险的话题,有一些观念上的变化不容忽视。”李启家介绍说,其中一个主要的变化就是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以前所指环境风险是指相对于受损害的威胁,即免除那些已经发生、可以预期的威胁;现在则从防卫型变成预防与防卫相结合型,从免除威胁变成免受不利影响。相对前者而言,免除不利影响的范围更广阔。

    李启家说,另一个不能忽视的概念是环境的公共性,危害的公害性。以前我们都是讲权利与义务,现在是说权利、权力与义务。环保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环境公益,但政府不是唯一的主张者。所以,环境风险防范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众的责任。

    谈起政府责任问题,李启家举例说,现在有一些很奇怪的现象,如在饮用水水源的上游建化工码头、化学品仓库。为什么明知有危害还会不断地建?且不说环境风险,单是环评又是怎么通过的?“环境风险是公共风险,是集体共同的不负责行为造成对集体的共同危害,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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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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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4-29 14:24:1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