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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排放危废将被立案追诉
发布时间:2010-09-16 10:48:26
境犯罪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获取的证据进行证据转化。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摄像、拍照、现场登记保存、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确定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3部门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危害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报告,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因其他原因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要包括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对危害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公安机关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受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立案监督的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用罐车等工具运输或者向河流、水源等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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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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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5 07:56:49,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