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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思考]违法性不能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0-09-09 12:54:54

   

图:违法性不能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只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其排污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但其排污行为仍然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此时企业虽不存在超标排污问题,但事实上环境污染损害可能已经发生。如果按一般民事责任构成理论,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将会使很多无辜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这不仅对受害人来说极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更无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对此,笔者从我国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等的基础上,分析一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违法性”。

    一、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这4个要件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者对于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这种法律侵权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侵权责任。民法意义上的法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以民事义务为前提,只是当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时才产生民事责任。显然,这种责任于我们前述法理意义上的法律侵权责任是一致的,即它是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的。

    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推导出责任构成要件只有3个:1.过错责任,即公民、法人实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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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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