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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境信访立新规
发布时间:2010-09-07 13:13:27

    本报讯在山西省近日出台的环境信访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山西省环保厅相关处室在承办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竣工验收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批、总量核定、上市核定、脱硫电价核定、企业环境行为评价等审批、审核时,应将信访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制度规定,所有环境信访事项均要进行立案登记、建立信访档案。受理机关应按照上级机关转办件、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反映问题件、人民群众反映问题件分类,依时间顺序填写登记表并编号,实行信访档案专人负责和一件一交制;所有环境信访事项均要有查办过程、查办结果和反馈意见。

    环境信访事项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部门可以组织进行查实处理,也可转下级环保部门查处,但受理部门应向转办部门明确办结时限和要求。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反馈查办结果和处理意见。

    制度明确,一般性事项的办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中明确办结时限的,按照要求执行;群体信访事项、重复信访事项,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办结。对在环境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以及群体性信访、区域性信访和重复信访等重大环境信访事项,受理部门要及时进行督办,保证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环境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除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外,同时应将处理结果向信息来源渠道进行反馈。对实名举报,必须向本人书面反馈。对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反映的问题,必须向相应机构进行书面反馈。山西省环保厅每季度对全省环境信访事项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对经查处属实的违法企业名单及违法事实依据有关制度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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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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