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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促环保 法律当何为?
发布时间:2010-07-31 10:17:39
明显加重企业的民事责任,那么企业应如何应对?

    据孙佑海介绍,为了在保护污染受害者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企业的财务状况,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均通过建立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或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将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社会分担。

    “也就是说,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和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可以作为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衔接的制度。”孙佑海说,“企业参保可以避免因承担责任过重导致企业破产。我国目前处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起步阶段,《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无疑是推动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的催化剂。”

    绿色经济政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加大了企业的环境压力,而事实上,这只是一个缩影,企业发展面临的形势还要严峻得多。企业要想彻底拯救自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不够,“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才是根本途径和必然选择。惟有如此,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在困境中寻找出路。”孙佑海认为。

    孙佑海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施行,迫使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或最佳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走节能减排的绿色之路;同时要求政府全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带动全社会走生态文明之路。

    孙佑海提出,从长远的、可持续角度来看,政府有义务帮助企业转变观念,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那么,政府应如何帮助企业呢?“最为重要的,就是力推环境经济政策。”孙佑海说。

    推行绿色经济政策要充分发挥法治“巧作用”

    孙佑海提出,法律具有公平正义性、稳定性、规范性、权威性等特征,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大有用武之地,也必将在环境经济政策的推动中扮演重要角色。

    回顾历史,我国推行环境经济政策有不少年头了。“制定的文件不少,但真正管用的不多。”孙佑海如是说,“因此,我们在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时,必须注重研究如何使这些政策既有权威又能长期有效地推行。”

    孙佑海建议,首先,对于基本的环境经济政策,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定,比如,环境税和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就应当通过修改相关税法和保险法来加以确定。

    其次,环境经济政策贵在配套,相应的配套法规也需要与相应的法律同步生效实施。“《侵权责任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促进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就是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巧作用’。”孙佑海说。

    什么是法治的“巧作用”?孙佑海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例进行了阐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我国将进一步加快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提高产业集中度,决定两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亿吨。实现这一目标,如果运用强制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手段,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风险,但若用依法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严格单位钢产量的用能、用水标准等法律手段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就会迫使那些科技、管理水平落后,环保和节能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自愿接受先进企业合并重组的要求,从而使得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长期以来,对有关环境法的机制研究基本上集中于行政强制机制,是否应对此进行深刻反思?孙佑海认为,在全球化和市场化条件下,应及时拓展环境法的机制研究空间,不断培育和完善环境法的激励机制,以实现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化,通过不同类型法律机制在功能上的互补与衔接,逐步确立动态兼容的环境法律手段运作系统。

    正如前文所述,在国外,与侵权责任法律同时实施的,还有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及环境保护基金制度,“可见,《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助推相关经济政策的出台,这也是法律的‘巧作用’。法律应当也必须在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孙佑海说,“与行政强制手段相比,设计合理的法律,更能表现出权威性,更能发挥出支持环境经济政策的最大作用。”

    2009年环境经济政策主要进展

    绿色信贷继续深化。环境保护部联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信息交流范围和报送方式。目前,已有4万多条环保信息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商业银行根据这些信息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贷、停贷、收回贷款等措施,促进了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绿色保险稳步推进。2009年,在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9省市已在全省或部分地区开展试点。10余家保险企业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河北省、沈阳市和上海市在地方环保立法中写入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见。株洲市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所投保费的50%,在当年排污费中冲抵,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双高”产品名录夯实环境经济政策基础。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

    绿色税收政策逐步完善。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继续研究制定开征环境税的方案。国家出台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试行)》,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5类环保项目的所得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2009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相关法律

    《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都有专门章节或条款规定了税收、价格、财政、资本等多项环境经济政策。

    ■排污收费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分别对水体污染排污费及城镇污水处理费、大气污染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做了相关规定。

    ■生态补偿

    《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做了规定。

    ■绿色税收

    《清洁生产促进法》、

    《可再生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分别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等提出了给予税收优惠的规定。

    ■绿色信贷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专家视点

    处于探索阶段的环境经济政策已成社会的关注热点。不少学者一直在探索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设计思路和推行方式。我们特撷取部分观点,与读者一起分享。

    市场机制应该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还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政策支持力度和社会认可程度低。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管理以“命令——控制”手段为主,对环境保护市场机制运用不足。相应地,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排污单位更加习惯于“命令——控制”型的管理方式,主动运用市场机制的意识有待提高。

    其次,缺乏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现行的环境保护立法难以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仅依靠小范围的试点显然难以完成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的重任。

    第三,相关机制和制度的支持与配合不够。以排污权交易制度为例,其并非一个自足的体系,其顺利实施需要其他相关机制和制度作为支撑。如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等均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最后,财政与资金支持不足。目前,环境保护资金仍然不足,运行效率不高;同时,投资渠道较为单一,融资机制也有待健全。

    任何一项政策,只有将配套的规章制度及时跟进和通过相关标准予以细化,才能具有可操作性、提高执行效率,而我国现在的法制环境制约着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参与指导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护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而我国虽已制定多部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但一些环境经济政策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一些环境投资政策没有入法,正在试行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没有获得法律的认可等。对于这些没有法律保障的环境经济政策,其有效性和经济效率无从谈起。

    ——蔡素兰《构筑全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当然,环境经济政策也不是“万能药”,同样需要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协同配合,以保证政策的上下一致、顺利执行。以绿色信贷为例,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与法律手段,对于一些高污染、高能耗,同时也是高利润、高回报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和银行机构在利益驱使下,依旧“大开绿灯”。

    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是环境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只有将市场参与主体置于明确、合理的法律规则之下,非法获益者才能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而利益受损者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补偿。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从而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霍立峰《执行力决定环境经济政策效果》

    要实现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构建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算完备,但问题在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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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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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2 14:32:33,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