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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8个环境保护滇池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和问责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5 16:11:02
    为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昆明市出台8个环境保护滇池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和问责规定,包括《昆明市公安机关环保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工作目督责任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责规定》、《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责规定》、《昆明市公安机关环保执法工作人员问责规定》、《昆明市环境资源检察人员问责规定》、《昆明市环境保护审判工作人员问责规定》。其中,明确对查处不力、弄虚作假、纵容包庇的全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问责。对市级媒体曝光或明察暗访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效果不好的,从重问责。

    14类情形须问责

    考核办法和问责规定中明确以下14类情形须问责:未完成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相关决策、部署、指示和交办事项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予以取缔、关闭、停产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或者未严格执行“一次性违法排污,永久性退出市场”规定的;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中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情况和统计数据的;对依法需经环境保护审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及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直接危害的项目,有关部门明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而擅自为其办理有关土地、审批、审核、验收、登记等手续,并直接导致该项目开工、开业或投产运行等后果的;对无证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不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经营场所、没收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的;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中有通风报信或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推诿,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未依法严格审批或者违规审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对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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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昆明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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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19 11:43:37,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