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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重大环境问题终身问责 六种情形启动问责
发布时间:2015-04-03 11:31:37
    批评教育、引咎辞职、纪律处分,甚至是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来都将成为湖南省环境问题责任追究的“杀手锏”。

    4月2月,省环保厅透露,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出台了《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继今年1月份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建立环境责任清单后,又一个重要政府文件。

    六种情形启动问责

    省环保厅表示,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后,湖南省在国内率先探索建立完整的省级层面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的一大重要举措。《规定》和《办法》配套出台将着力解决目前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任务重、管理职能分散在众多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34个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的环保责任,以及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涵盖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个方面,是国内迄今一份较为详细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办法》确立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尽职免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将主要问责对象限定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负有保护环境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办法》列出了六类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情形,包括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负有领导责任的将先处理再问责

    《办法》规定,出现须问责情形的,经调查后认定有关单位以及领导班子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将先处理再问责,即先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之后再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进行多种形式问责。

    《办法》还提出,对情节严重且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从严问责;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

    终身问责方面,《办法》规定,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应当对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本办法下发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一并严格问责。

    问责对象

    问责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问责情形

    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行全省域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全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从严问责

    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纪违法行为的;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或者利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重大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重大损失的;阻碍和干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的;其他问题情节严重需要从严问责的。

    问责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发生不属于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启动问责调查的其他环境问题(事件),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调查。

    在问责调查过程中,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环保、科技专家组成,省环境保护厅为组长单位。调查组成人员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在调查完成之后形成调查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审查批准。

    问责形式

    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者个人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或者停拨有关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对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实行限批;对相关责任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查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报记者谭旭燕通讯员黄亮斌长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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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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