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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铁青岛公司状告青岛环保局违法行政 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3-26 11:26:42
    因阻挡环境执法人员检查,被环保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企业不服,状告青岛市环保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浦铁(青岛)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铁青岛公司)不服青岛市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3月12日,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突击检查被挡,环保局开万元罚单

    浦铁青岛公司是位于青岛市城阳区丹山工业园的一家韩资企业。2014年10月15日晚上9时许,青岛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浦铁青岛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不想,遇到了“进门难”。

    据一位参与现场执法的工作人员介绍,当执法人员向门卫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后,浦铁青岛公司门卫以公司内部有制度必须请示领导才能进入为由,拒绝执法人员进厂检查。

    这一耽搁就是十来分钟,企业仍未开门,检查已丧失了最佳时机,执法人员直接以阻挠检查为由,现场向企业送达了 《环境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告知书》,要求企业相关负责人携带有关材料到环保部门协助调查。

    2014年10月17日,浦铁青岛公司派工作人员到青岛市环保局说明情况,这名工作人员称,“企业当时并非故意阻挠执法人员进入,而是因为当时工厂工人大多数已经下班,夜间只有少数工人值班,公司要求夜间进厂人员必须由保安通知总务确认同意后才能放行。”

    对这一说辞,青岛市环保局并未采纳,执法人员对企业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4年10月20日,浦铁青岛公司向青岛市环保局提交《关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整改措施》,其中提到“对于没能第一时间开门放行执法人员进厂检查,公司已经积极予以改正。”

    2014年11月11日,青岛市环保局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企业拟给予处罚的依据、事项、证据以及相关申辩权利。11月13日,企业向青岛市环保局提交《申辩意见》,主张不存在拒绝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并已经积极整改,希望撤销处罚。青岛市环保局对《申辩意见》审核后,认为企业已经构成拒绝检查的事实。

    2014年12月2日,青岛市环保局向企业送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万元。

    对这一处罚决定,企业不服,随后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青岛市环保局推上了被告席。

    ◆ 对簿公堂,企业“叫屈”

    青岛市环保局收到市南区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对案件应诉工作非常重视。成立由法规处和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组成的应诉工作小组,具体承担应诉相关工作。另外,为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做到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由分管法制的唐存礼副局长出庭应诉。

    今年1月14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是:企业是否存在拒绝环保部门执法检查的行为。

    “执法人员检查时,厂里的管理人员都已经下班休息,保安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负责人,并没有拒绝执法人员进厂检查。随后,负责人立刻驱车赶回公司接待,根本不存在阻挠检查的情况。对此,我们已做出详细解释并保证以后对执法检查‘特殊对待、优先放行、积极配合’,但市环保局置之不理。”庭审中,浦铁青岛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

    浦铁青岛公司认为,青岛市环保局应理解被检查单位保安人员的工作规程,同时向法官提交了警卫工作流程、积极整改措施等相关证据多份。

    青岛市环保局认为,“环境执法检查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为几分钟内被检查企业就可以通过调节设备改变废气、废水的排放量从而糊弄过关。因此,检查注重突然性,执法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进入厂区检查,核实污染防治设备的真实运转情况。浦铁青岛公司保安的阻挠行为使检查错过最佳时机,这一行为已构成阻挠执法。”

    对此,法院认为,国家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环境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有行政强制力,浦铁青岛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

    同时,依据青岛市环保局现场制作的检查笔录、对浦铁青岛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保安所谓的“请示”已构成阻挠检查。

    ◆ 企业质疑,环保局是否依法行政?

    庭审时,企业方面认为,青岛市环保局执法过程存在违法之处,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及合法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等基本要求;当晚市环保局共来了两辆车,其中一辆没有环保标志;不仅如此,部分执法人员未穿制服,出示执法证件时一晃了之,保安根本看不清楚。

    对是否存在违规执法问题,青岛市环保局则认为,当晚检查的5名工作人员均具有执法资格,虽然其中一辆车未喷涂环保标志且部分执法人员未统一着装,但法律未对环境执法着装作明确规定,且执法人员已向保安出示执法证件,属依法行政。

    “之所以不接电话,是因为经过10多分钟交涉后保安仍不同意执法人员进厂,已错过最佳时机,没有再交涉的必要。”青岛市环保局提交了其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

    对此,法院认为,当晚的执法人员均具有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执法证,根据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可以确认执法人员向保安出示了证件并表明来意,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浦铁青岛公司声称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冲保安晃了一下证件、执法人员未统一着装、一辆执法车未喷涂环保标志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关于处罚幅度是否合法、恰当的问题。法院认为,在选择处罚幅度时,主要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方式。浦铁青岛公司虽然阻挠执法,但事后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0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这条规定和《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企业违法行为符合轻微标准,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

    综上,市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浦铁青岛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争分夺秒,告别“企业无赖,环保无奈”

    调查取证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首要环节,对信访处理、行政处罚、复议和行政诉讼有着决定成败的作用。

    但在执法中,执法人有时会碰到“进门难”的情况,亮明证件后某些企业仍然采取“进厂登记”为由拒不开门,又或者以“联系分管”为借口拖延时间,试图通过“企业无赖”而使“环保无奈”。

    据唐存礼介绍,每年在依法执行环保检查时,都会出现个别单位阻挠、不配合检查的情况。有的单位即使表面上配合,在接受检查时还是会想尽办法为自己“争取”几分钟时间。而也就是在这几分钟里,可能就会影响到最终环境监测的结果。

    比如有的工厂环保设施平时运行时并不会开,等发现有执法检查时再开启;在检查水环境污染时,个别企业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打开水阀,用自来水稀释所排出的污水,可以几分钟内就将原有的不合格的水污染物浓度,稀释到合格数值,当监测人员监测时,就很难发现问题。因此环保执法检查多为突击性的。唐存礼说。

    “遇到类似情况,我们会对企业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贯教育,如果教育劝诫后企业仍不配合,我们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其进行处罚。2014年以来,青岛市环境监察支队已经对3起类似案件进行了处罚。”唐存礼说。

    随着公众对环境的重视及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强,青岛市环保局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环保诉讼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2年青岛市环保局应诉案件 2起,2013年应诉案件 3起,2014年应诉案件2起,而2015年一季度还没结束,已经应诉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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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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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6 19:52:48,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