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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公开宣判 9起污染案件
发布时间:2015-01-23 11:07:47
    原标题:河北沧州公开宣判9起污染案件

    ◆本报记者周迎久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组织指导青县、献县、南皮、任丘、黄骅法院,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的10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周倩、王进等10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据悉,9起案件被告人涉及非法排污,倾倒废液、污染物,导致水质超标,河流污染,这是河北省集中宣判环境污染案件数量最大的一次。

    倾倒工业盐酸被判有期徒刑

    家住沧县兴济镇的王某,于2012年9月购买一部罐车后,将购买的罐车乔装打扮,在罐体周围焊上铁架,并用帆布遮住罐体,非法从事贩卖盐酸的业务。2013年4月10日,王某驾驶罐车在沧县杜林酸厂购进盐酸运输到廊坊某钢管厂销售。当天晚上,王某将剩余在罐底的3吨工业用盐酸用水稀释后倾倒入青县境内的子牙新河内,致使部分河流被严重污染。

    经环保部门监测站现场取样,水质检测结果为严重污染。青县环保局组织力量在周官屯桥东侧发现了盐酸倾倒点,并向青县公安局报案。走访过程中,周围群众反映,倾倒污染物的车都是伪装后的罐车,一般选在晚上和凌晨倾倒。

    据悉,青县境内的河流,特别是子牙新河已遭到严重污染,目前河堤两岸的农田无法耕种灌溉,政府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治理。

    后经青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现场勘察、收集证据,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锁定。2013年11月26日,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6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3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相关条例,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罚金4万元。

    无证小电镀暗管排污获刑

    家住南皮县鲍官屯镇鲍官屯村的周某,自2013年12月以来,在自家院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个人私自经营电镀厂,将加工生产排放的废水经暗管排入下水道内,再排放到附近的水沟里。

    2014年1月8日,这一违法行为被南皮县环保局查获,工作人员监测出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总锌为594毫克/升(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5毫克/升)、总铬为46.6毫克/升(国家规定排放限值为1.0毫克/升)。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家中开办电镀厂,非法向水沟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有毒物质重金属总锌、总铬,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被告人的电镀加工排污口处于居民区,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和周某一样,另外从事非法小电镀加工的7起案件中的8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3万元。

    据了解,其他7起污染环境案件分别是:任丘市吴张杰非法排污超标案,献县陈俊联非法排污超标案,献县周庆华、周倩非法排污超标案,南皮县姜红廷非法排污超标案,南皮县李卫升非法排污超标案,黄骅市刘建春镀锌厂非法排污超标案,青县郭家友非法排污超标案。

    污染环境案件难在取证环节

    “在沧州市审理的污染环境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小电镀加工企业,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铬、锌的有毒物质,通过下水道、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到水坑或沟渠内。”沧州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岳伯生说,虽然创收利润很少,但对环境污染危害极大。

    而当说起侦办污染环境案件的难点,相关办案人员不约而同提到了取证环节。“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是非法经营,一般选址都非常隐蔽。”沧州市公安局环安支队副支队长刘淑斌说。

    刘淑斌举例说,一次,刘淑斌和队员们接到群众举报,到献县查处一家非法加工厂,大家绕了几圈终于在河堤下一处隐蔽位置发现了举报地点,但池子还是热的,工人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并且,很多时候村民不愿得罪人,没人愿意出面作证。

    “由于小电镀需要的设备极其简单,只要有个槽子,接通电源就能干,所以不少非法从业人员专门打游击战。”沧州市环保局副局长胡文博介绍,他们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廊坊的人晚上跑到廊坊和任丘交界处,搭上电线就开始干活,干到凌晨四五点,把槽里的废液一倒就回家。执法人员连续蹲守才捉到现行,执法的成本非常高。

    胡文博说,还有一些情况界定起来也有一定难度,比如有害气体对空气的污染,随着气体挥发,有害物质浓度降低了,或是有害液体倾倒至水体、土壤里后,数量不好测算,当事人究竟倒了多少调查起来也会有难度。

    “虽然对9起环境污染案件同时宣判并集中通报,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第一次,但就环境污染现状来说,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数量与之并不成正比。并且,案件多集中在小电镀等小型企业,鲜有大案要案。”岳伯生说。

    环境治理是一项民心工程,国家在此方面下的力度越来越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这大大提高了执法力度,震慑不法分子一旦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就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岳伯生说。今后,对此类犯罪严重、多发的区域,也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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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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