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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昱元涉嫌变相渗坑排污 环保新政考验执法力
发布时间:2013-07-08 15:15:36

    6月5日,中国经济网曾经报道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水肆意倾倒、渣场涉嫌违规”一事。图为金昱元化工的巨大废渣场内存满了电石废渣与强碱性废液,而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该渣场并未采取防渗措施,渣场坝体周边有多处碱液渗漏痕迹,且记者在宁夏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未查找到该渣场的环评手续。

    6月5日,中国经济网曾经报道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昱元化工)“污水肆意倾倒、渣场涉嫌违规”一事,当地环保部门获悉后组织了调查。但截止6月17日,调查仍是“只闻楼梯响”,当地政府部门称已对金昱元化工进行了处罚,但在青铜峡市政府的政府网站上却查询不到相关信息。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 《解释》)。《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可以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渗坑向地下排污。

    渗井、渗坑以及暴露到地面的岩石溶洞、裂隙和孔隙均可渗水,它们的底部或壁部一般都是由透水性良好的砂、砂砾石或孔隙、裂隙发育的岩石组成。利用井、孔、坑、溶洞、裂隙、孔隙排污,实际上就是通过透水性良好的砂砾石和岩石等岩层向地下排放污水,但透水性良好的岩层却往往是地下水的良好含水层或它的顶部。因此持续不断地通过井、孔、坑、溶洞、裂隙、孔隙排污,会大大超过岩层的自然净化能力,致使含有大量污染物的污水渗入地下含水层而造成了地下水的污染。

    而金昱元化工的所谓渣场没有做防渗处理,在监管部门查不到备案记录,金昱元化工还在不断向渣场中排入化工污水。这样排污行为与渗坑排污几无区别。实际上,金昱元化工的排污比一般的渗坑排污行为还要严重:金昱元化工与黄河仅数公里之遥,黄河的一条支流水道与金昱元化工的渣场更只有一路之隔。这样的排污行为会给黄河水系及地下水带来怎样的影响,尚无人做出评判。

    当前,建设“美丽中国”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人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对环境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

    当然,还会有人指责金昱元化工企业,这有一定的道理。可造成污染固然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但媒体曝光后污染依旧,这就不仅是企业的问题,更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重要的关系。这个案例,足可以作为当前一些地方以破坏自然环境、损害公众健康为代价,创造“黑色GDP”、“带血GDP”的一个典型标本。

    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连续6年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先进企业”称号,可以判断得出,它也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当下,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追求一时的经济指标和眼前的政绩,纵容企业上马污染严重项目,把污染项目当成支柱产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在两高环保新政发布的当下,青铜峡市政府部门在金昱元化工污染的事实摆在面前,自称已对企业做出处罚却不公布,不禁让人有规避两高环保新政,对“摇钱树”手下留情的揣测。

    坊间有言:目前环境执法中企业有“三不怕”:一不怕环境监察、二不怕环境处罚、三不怕给老百姓造成损害;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有“三不查”:老百姓不上访不查、媒体不揭露不查、高层领导不批示不查。这样的社会逻辑下,生存环境受损的普通公民维权之路何在呢?

    治理污染时“刑不上名企”,其危害远远超过企业污染本身。“环保大棒”高高举起却轻轻放下,透支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造成极坏的“破窗效应”,导致当地污染问题愈演愈烈。这种以牺牲社会公众健康换取带血的GDP的做法,完全与十八大报告论述生态文明时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背道而驰。

    如今,全社会都在热议“中国梦”。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离不开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大企业或中小企业来说,都要肩负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对于政府相关执法部门来讲,就需要彻底走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怪圈,让每一起污染行为都能得到快速和有效处理。(徐元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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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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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5 14:47:2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