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新闻资讯 环境执法

|| 收藏本站

远瞧是水景 近看是祸根——河北专项整治污水渗坑
发布时间:2013-06-13 12:26:24

以渗坑方式排放污水,既危害人体健康,又存在着极大的环境安全隐患。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记者 周迎久 通讯员 王锦慧

    巨大的土坑蓄满了五颜六色的污水,远看如“水景”,近瞅则吓人……这就是渗坑。以渗坑方式排放污水,对环境破坏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安全隐患极大。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决定,即日起至8月底,将对“渗坑”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全省境内的渗坑水质及纳污情况,严肃查处渗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置、科学修复监测超标的渗坑。

    据悉,专项整治行动将于8月底结束,如再发现渗坑,执法人员将采取移送监察机关、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严肃查处。

    ■渗坑隐患治理势在必行

    渗坑,顾名思义,就是在地上挖一个大坑,把污水注入坑中任其渗入土壤。

    从今年2月下旬开始,河北省环保厅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以地下水水质异常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为重点地区,以利用暗管、渗坑、渗井或旱井排放废水企业为重点目标,全面排查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严肃查处工业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了存在渗坑污染隐患的企业38家,并通报了6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进行违法排污问题。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今年4月,河北省“三查”行动督导组在廊坊大城县权村镇石家务村督导检查此县“三查”行动工作时,发现当地有4个巨大的“无主渗坑”,经长年累积,已形成了总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颇为壮观的污水“景观”。执法人员表示,“这些污水的来源主要是一些化工、电镀等污染企业多年渗坑排放污水积存下来的。如今,那些企业或关或停,但却留下了无主的污染隐患。监测数据显示,所监测渗坑内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多倍超标。”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环保厅在5月份已把这4个“无主渗坑”污染环境案列入限期整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并责成当地政府妥善处理渗坑中的废水,对这一区域进行全面布点监测,对受污染的水土限期完成修复。

    “渗坑污染,对环境破坏严重,环境安全隐患极大。”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殷广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治理渗坑势在必行,且宜早不宜迟。

    ■重点涉及“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

    5月25日,河北省环保厅报请河北省政府对全省11个设区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渗坑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整治渗坑污染专项行动,确保根除渗坑污染。

    据悉,本次专项整治的渗坑包括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专项整治的重点是涉及“十五小”和“新六小”企业的;涉及排放重金属的;涉及取缔、关闭或搬迁企业遗留问题的;正在或曾经收纳有毒污染物废水的;涉及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的;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和工业、农业、渔业、畜禽养殖用水的。

    按照要求,水面面积500(含)~5000平方米或积水量250(含)~2500立方米渗坑的修复方案,报设区市环保局备案;水面面积5000平方米(含)或积水量2500立方米(含)以上渗坑的修复方案,报河北省环保厅备案。

    ■查清污染源,处罚整改双到位

    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局长赵军告诉记者,专项整治行动共分3个阶段。5月15日~6月15日为排查阶段。这期间,各设区市要就渗坑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查清渗坑底数和排污源,建立台账并登记造册。对整治范围内的渗坑统一进行水质监测,对水质超标的要监测底泥和周边土壤,对底泥和土壤超标的要监测地下水。

    6月16日~7月31日为整治阶段。这期间,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渗坑进行全面监测,制订渗坑修复方案,并完成备案工作。对涉及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处罚整改双到位。7月底前,完成所有渗坑的修复工作并监测达标,同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月1日~8月31日为总结阶段。按照要求,这期间,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后督察,并对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完成渗坑专项整治报告,并于8月20日前将渗坑专项整治总结报河北省环保厅。

    据悉,河北省环保厅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每个阶段的渗坑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对所有渗坑都要建立环境监管责任制,明确渗坑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有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排污单位组织修复;无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当地政府组织修复。”殷广平介绍说,各级政府是渗坑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制,充分发挥县与乡、乡与村环保责任状的作用。环保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的渗坑,严肃查处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河北省环保厅要求各地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及时公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渗坑名单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数据结果,修复结果、监测结果、监测达标、污水处置等情况。

    据介绍,今年8月份以后,河北省环保厅将结合环境信访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对发现仍有渗坑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主要领导;对工作开展不力、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环境问题突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隐瞒不报的,将依据河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采取移送监察机关、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严肃查处。

    说   法

    再不能让渗坑坑人

    ◆闫海超

    如说污水肆虐的问题曾刺激了人们的神经,纳入我们的严打范畴,那么暗藏于地下的水污染隐患,由于其隐蔽性大、渗透性强,非但不能小觑反而更需加以戒备,正所谓“藏在暗处的敌人才最可怕”。

    刚刚发布的《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差——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高达57.3%。而一进入2013年,从山东潍坊地下水污染事件到华北55家企业利用渗井排污,地下水污染事件又频频发生。严峻的形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国家也开始采取行动。环境保护部、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七部委决定从2013年5月~1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就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

    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只是环境治理的一个方面,纵观我国地下水污染治理的现状,还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地下水监测、开采和地下水环境监管分别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的管理下,而部门间权力、责任分散,权责难以界定,存在着“九龙治水”的弊端,弱化了管理效果的落实。另一方面,滞后的法律监管,严重制约着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深化。

    地下排污主要有三种类型:渗坑、渗井排放,浅井水层排放和高压深井排放。目前,我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和地下水水体、浅层土壤这三种介质,缺乏对地下排污的关注。

    一般情况下,被发现利用渗坑等进行地下排污的企业,往往是进行罚款处理,并且处罚力度较低,缺乏更深层次的处罚措施。例如,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冷罗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目前我国规范地下排污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水污染防治法》,但是,这部法律中许多技术性条款,诸如监测标准、水质标准、水环境容量等规范严重滞后。针对地下排污,现实中就出现了立法赶不上变化,法律不够用的现象。

    接下来,进一步加大对渗坑、渗井等地下排污的监管,要加紧解决法律不够用的问题,在健全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当赋予环保部门更加有力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

    相关链接

    针对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查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处罚标准是多少?通过对现有法律的梳理,主要涉及以下法条: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5-05 06:03:28,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