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环保部通报今年对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共发现558件环保违法行为,对88家企业罚款613万余元,平均每家企业罚款7万元左右。环保部官员表示,污染地下水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 ,但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也仅为50万元而已。
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巨大,而针对相关污染企业的平均罚款却只有区区7万元,如此反差鲜明的环保执法现实,与我们既有环保法律的严重缺陷存在直接关系 。比如,除了“行政处罚最高限额仅为50万元”,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如此严重不对称的“处罚”,更像是变相的“纵容”。
虽然最新修正的刑法已降低了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但囿于该犯罪仍仅被简单定性为“结果犯”而非“危险犯”,并且立案追责的实际标准仍然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从未有企业或相关人士承担过刑事责任”。另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介绍,自上世纪80年代,“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案件”。如果不能根本改变这种荒谬丑陋的环保现实,“美丽中国”的蓝图何从实现?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