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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2-06-05 00:49:26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湿地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利用不当,造成湿地生态系统损害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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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日报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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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5 06:59:05,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