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环保频道 地方频道-浙江 法律法规

|| 收藏本站

浙江省深入推进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2-04-26 16:17:43

    2011年,浙江省通过加强公安环保案件移送工作,全面加大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追究力度,全省共行政拘留230人、刑事拘留30人,有力地打击了恶性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公安环保执法联动,全面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在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关心下,在浙江省公安厅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日前,浙江省环保厅会同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浙环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省各级环保、公安部门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和工作重点,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安监部门等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同时,为了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可以在各级环保部门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工作总结和疑难问题研究,推动环保执法工作不断深化。同时,意见明确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确定每年的五月为联合执法行动月,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查处结果。

    另外,在该文件中以附件形式印发了《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具体包括了移送依据、移送重点对象、工作职责、移送程序、移送材料、证据要求等六方面内容,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重污染行业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恶意超标排污;非法的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或不合法处置等,进一步提高了案件移送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依法行政。

    意见还就联合集中培训、相互派员培训,考核奖励及宣传等保障措施提出了相关要求,下一步,浙江省将设立省公安厅驻环保厅工作联络室,召开工作联络室挂牌仪式和执法月检查行动启动工作会议,深入推进意见的实施。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
验 证 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友情链接


Published at 2024-05-07 14:19:54,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