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的关键词是“节能减耗”。
可以想象,在将来,屋顶不再是光秃秃的钢筋水泥,取暖可以通过房顶的太阳能接收器,获得源源不断的温暖,照明。
日前,《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
这让浙江这个资源小省,插上了梦想的翅膀。
有个数据很说明问题,在浙江,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5%,能源资源基本依靠省外输入。可同时,浙江又拥有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
因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已经成为浙江省实现能源“保供给、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2010年开始,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就已经着手调研、起草条例草案(初稿),并有序地推进相关立法程序。今年2月23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88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其他省份还没有出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浙江制定条例,全国首创。
草案中提到,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者屋顶可利用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的公共机构建筑,建设时未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的,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其利用可再生能源可行性进行评估。
对有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逐步进行设计改造。设计和改造经费,由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化石能源消减指标。
根据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总量核算的二氧化碳等减排量,可以按照规定抵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消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消减指标。
此外,还鼓励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和农村住宅等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进行规划设计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