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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全面清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3-10-28 15:06:30
(董红、贺丁)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将会被追责。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通知》指出,此次凡是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事前控制的内容,均为清理范围。

    而清理的重点则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等内容。

    那么到底谁才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记者采访了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自治区人大法制委立法咨询专家白莉,她解释说,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在新疆,只有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政府令),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且适用期限为一年);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和五个自治州、六个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无权以任何形式设定任何行政许可。

    白莉说,“行政许可”就是过去的“行政审批”,你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得到政府审批。以往老百姓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被称为“跑审批”,一个“跑”字道尽其中苦涩。

    据了解,此次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

    据了解,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1条规定,追究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白莉认为,此次清理是强化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对防止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各种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等现象,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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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webmaster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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