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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环境问题约谈制度
发布时间:2010-08-18 14:41:36

山东省环保厅、省监察厅日前联合出台《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根据此制度,环保厅、监察厅将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此举旨在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规定,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县(市、区),山东省环保厅会同省监察厅确定约谈方案,向被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并抄送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约谈时,应对约谈内容制作约谈记录并存档。约谈记录应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内容等,并经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根据《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辖区存在以下情形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将被约谈:辖区内连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辖区内环境质量严重超标且长期没有改善,辖区内土、小企业泛滥且长期得不到解决,连续发生群体性越级环境信访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存在其他突出环境问题且久拖不决。

  山东省环保厅、省监察厅将向被约谈对象通报该县(市、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有关问责规定,提出整改的目标要求和期限,听取被约谈对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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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环境网 编辑:中国环境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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