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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汽车排污超标不得上路行驶3月1日执行
发布时间:2012-05-06 14:50:28
 
记者昨日从邢台市环保局获悉,自3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不得上路。
 
据悉,目前邢台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70万辆,市区机动车超过20万辆。数据显示,一辆轿车一年排放的污染物是其自身重量的4倍,机动车排放污染已超过工业排放污染,成为第一污染源,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刻不容缓。目前,邢台市政府〔2012〕第1号文件《邢台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讨论通过,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邢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改、公安、交通、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环保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被抽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对特定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
 
新购入机动车应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需向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申请机动车排气污染初次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环保分类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内上侧位置予以标识。在国家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范围内的新购入机动车,免除该项检测,机动车所有人需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提出申请,由市环保部门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转入本市的外地机动车需符合国家、省阶段性排放控制要求,并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检测不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禁止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有关规定,对维修或者改造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后不得继续使用。
 
(王露橦王英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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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长城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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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15 09:00:59,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