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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突破其前景不甚乐观
发布时间:2011-11-03 14:23:22
受铬渣污染的农田以及珠江源流域生态恢复费用(损失)支付给第三人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专门账户,协助第三人建立环保公益资金制度,在原告等环境保护组织和第三人的共同监管下,专款专用于被告铬渣污染的治理和南盘江及周边生态的环境保护。诉状中如此写明。

但耐人寻味的是,一个月后立案的诉状与920提交的诉状版本有所变化:在最终立案的起诉书中,曲靖市环保局由初稿中的第三人变更为共同原告之一,与上述两家环保组织一起提起诉讼。至于诉讼请求,并无变化。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记得,大约在今年9月底,曲靖市中院就致电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建议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共同原告。

这是我们事先没有想到的。近期,李波告诉本刊记者。 

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述建议,理由不外乎:首先,非本地的民间环保组织对于曲靖当地的环境污染事件在举证方面不容易拿到相关证据,而曲靖市环保局取证较为容易;其次,该案需要邀请有资质的机构做环境损害评估,而该笔费用金额不菲,曲靖市中院的意思是,有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在环境损害评估经费方面,可能拿到一些政府渠道的经费或有减免等等”——而这恰为两家环保组织所需。

李波关心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是追究污染事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如果连案都立不了,何谈公众团体对这个事件的法律追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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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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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4 07:11:30,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