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耐人寻味的是,一个月后立案的诉状与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记得,大约在今年9月底,曲靖市中院就致电自然之友方面,表示建议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共同原告。
“这是我们事先没有想到的。”近期,李波告诉本刊记者。
曲靖市中院提出上述建议,理由不外乎:首先,非本地的民间环保组织对于曲靖当地的环境污染事件在举证方面不容易拿到相关证据,而曲靖市环保局取证较为容易;其次,该案需要邀请有资质的机构做环境损害评估,而该笔费用金额不菲,“曲靖市中院的意思是,有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在环境损害评估经费方面,可能拿到一些政府渠道的经费或有减免等等”——而这恰为两家环保组织所需。
李波关心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是追究污染事件法律责任的第一步,“如果连案都立不了,何谈公众团体对这个事件的法律追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