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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突破其前景不甚乐观
发布时间:2011-11-03 14: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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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云南曲靖现场取证期间,公益律师团一波三折,他们一行的相机、录音笔等物遭到陆良和平化工厂保安的围抢。对于这些小插曲,对环境公益诉讼极为熟悉的曾祥斌自称都已有思想准备 

在今年920日,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两家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

这份由曾祥斌亲自起草、公益律师团集体修订的环境公益民事起诉状,最初是将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同时,应停止并消除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其采取的消除污染损害措施,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 

之所以将曲靖市环保局列为第三人,这是有缘由的。

我们提起的公益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的这笔环境损失费,是以后要用于修复被其污染的当地环境生态的,那么,由哪个机构掌握这笔钱比较合适?我们也想到了陆良县政府等其他部门,但是我们后来认为,曲靖市环保局应该是最合适的,因为我们的诉讼标的与曲靖市环保局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所以就将其列为第三人。曾祥斌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民事责任方面,原告愿意通过提起本起环境公益诉讼,将被告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失及生态恢复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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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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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3 23:45:36, Powered By v3.1.3(MSS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