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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被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赋予破冰价值的公益诉讼,亦被誉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
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规定,曾让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无法立案而抱憾告终。
《新民周刊》记者接触的部分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乐观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一个更为美好的前景,已可预期。
2011年10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但亦有法律人士表达担忧,在他们看来,法律定义的“社会团体”是经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如此一来,大多数民间组织恐将与公益诉讼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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