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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突破其前景不甚乐观
发布时间:2011-11-03 14:23:22
与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被告方为因铬渣污染而被聚焦的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这场被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赋予破冰价值的公益诉讼,亦被誉为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

按照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述规定,曾让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无法立案而抱憾告终。 

《新民周刊》记者接触的部分法律界与环保界人士乐观认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一个更为美好的前景,已可预期。

2011102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但亦有法律人士表达担忧,在他们看来,法律定义的社会团体是经由民政部门登记的,如此一来,大多数民间组织恐将与公益诉讼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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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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