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他看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由社会团体来担当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这有利于发动公众和社会力量来进行环境保护,这也是对政府监督的一个补充”。
但对于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提及的“社会团体”,律师界也有不同声音。
环境公益律师夏军有他的担忧之处,夏军坚持认为,这次修正,“是一次倒退”,因为,“如果不修改,还可以由地方法院做出一些解释,还可以把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为社团之外的民办非企业这类社会组织”。
在他看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会团体”,是依照法律含义界定的,而法律上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民间社团组织大多无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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