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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性突破其前景不甚乐观
发布时间:2011-11-03 14:23:22
EXT-INDENT: 21.25pt">吕克勤就表示,首次,按照法律的利害关系原则,作为公民的个人很难去起诉环境污染,且由于环境污染的取证、鉴定费用高昂,个人一般都承担不起;其次,依靠我国有关机关也可进行公益诉讼,但目前我们的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去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性不大,有的时候它们也不愿意做,因为它们管的这个事,它们再去起诉,就好像它们没管好这个事一样

所以,在他看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由社会团体来担当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这有利于发动公众和社会力量来进行环境保护,这也是对政府监督的一个补充 

但对于这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所提及的社会团体,律师界也有不同声音。

环境公益律师夏军有他的担忧之处,夏军坚持认为,这次修正,是一次倒退,因为,如果不修改,还可以由地方法院做出一些解释,还可以把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扩大为社团之外的民办非企业这类社会组织 

在他看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社会团体,是依照法律含义界定的,而法律上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目前民间社团组织大多无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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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浪网 编辑:中国环境频道打印此文】【加入收藏】【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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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2024-05-04 05:31:25, Powered By v3.1.3(MSSQL)